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64号
罪犯朱喜芳,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0)湘0105刑初5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喜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本次缴纳20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30年5月6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喜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辅助生产岗位,在2024年5月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获劳动改造奖分6分。该犯在2023年3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当月定额的16%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在2023年9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五级,完成当月定额的69.7%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1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把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喜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朱喜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