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33号
罪犯朱燕京,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88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湘030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燕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责令退赔281万元(已履行)。被告人朱燕京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湘03刑终3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2017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3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8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燕京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47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朱燕京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前科,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燕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朱燕京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