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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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1:33:4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64号

 

  罪犯邹军,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96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邹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000元;二、被告人邹军、高彩霞违法所得2155974元(本次缴纳1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邹军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湘06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8年4月25日止,2021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军在本次评奖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3月-6月、2023年5月-9月、11月,2024年4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04分。该犯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2024年5月31日因该犯在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监管改造分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5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邹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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