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16号
罪犯邹天翔,男,200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湘1322刑初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天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34年9月30日止,2021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天翔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7月、10月至12月;2023年4月、5月、7月、8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4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0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强奸幼女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监区在减刑呈报期间发现该犯可能存在涉及借卡消费的行为,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天翔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邹天翔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