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佑洪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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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5:33:2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73号

 

  罪犯张佑洪,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613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张佑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责令被告人张佑洪将违法所得98.1万元退赔给被害人王玉良(执行期间缴纳罚金30000元、退赔3000元,本次缴纳2800元)。被告人张佑洪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湘06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2019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488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5月2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佑洪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7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监管改造扣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共收到汇款6000元,月均消费为301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且该犯已年满70周岁,系监狱认定的老年犯,符合湘高法发【2023】53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可以从宽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佑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佑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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