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45号
罪犯曹某峰,男,2007年05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31日作出(2022)湘1023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曹某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湘10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30年05月24日止。2023年01月1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8月31日累计3个表扬295.5分。未成年犯减中途刑。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某峰予以减余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曹某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