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43号
罪犯谌某琪,男,200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04日作出号 (2021)湘0923刑初3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谌某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05月09日起至2025年05月08日止。2022年01月0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8月31日累计2个表扬余330.9分。未成年犯减余刑。该犯在2022年8月义务教育考试中2科考试不及格扣4分;2022年12月违反课堂纪律扣1分,2023年2月3科考试不及格扣6分,2024年6月29日在生产现场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情扣1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谌某琪予以减余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谌某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