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某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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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29 20:35:44 打印 字号: |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40号


罪犯何某文,男,2007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9日作出(2022)湘0921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何某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文申请撤回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湘09刑终26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何某文撤回上诉。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22)湘0921刑初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21年11月01日起至2025年07月31日止。2022年07月2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8月31日累计3个表扬333.5分。未成年犯减余刑。2023年2月一科考试不及格扣2分;2023年未完成劳动任务70%以下扣5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某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何某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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