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36号
罪犯贺某能,男,2007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湘0522刑初3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贺某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法定期限内,被告人贺某能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湘05刑终5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06月15日起至2026年12月14日止。2022年07月0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8月31日累计3个表扬398.9分。未成年犯减中途刑。该犯在2022年八月未完成劳动任务70%以下扣5分十一月未完成劳动任务70%以下扣5分。2023年参加义务教育考试单科不及格扣2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某能予以减余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贺某能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