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38号
罪犯廖某平,男,200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中等职业教育,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02月07日作出(2022)湘1003刑初4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某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廖某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湘10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2月06日起至2025年05月13日止。2023年08月2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8月31日累计2个表扬余60.8分。未成年犯减余刑。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某平予以减余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廖某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