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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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29 20:45:20 打印 字号: |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42号


罪犯马某杰,男,2007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31日作出(2022)湘1023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马某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湘10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30年11月24日止。2023年01月1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8月31日累计3个表扬余306分。未成年犯减中途刑。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某杰予以减余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马某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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