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莫某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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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29 20:47:22 打印 字号: |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39号

 

罪犯莫某远,男,2002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中等职业教育,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1日作出(2019)湘1129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某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法定期限内,被告人莫某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湘11刑终5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02月07日起至2026年02月06日止。2019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

2022年5月25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刑更2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莫某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8月31日累计5个表扬余601分。成年犯减余刑。该犯在2021-2022-2023年连续三年评为所改造积极分子,各加10分,2024年4月,推搡他犯扣5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某远予以减余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莫某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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