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35号
罪犯唐某泽,男,2006年06月04日出生,瑶族,初中肄业,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湘1129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某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唐某泽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22日作出(2021)湘11刑终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7年11月24日止。2022年01月0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8月31日累计4个表扬余469.2分。未成年犯减中途刑。该犯在2022年7月谩骂争吵扣2分、2022年8月考试单科成绩2门不及格扣2分、2022年9月丢失他犯监狱配发的个人用品扣2分、2023年2月考试单科成绩2门不及格扣4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某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唐某泽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