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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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29 20:49:15 打印 字号: |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41号


罪犯王某,男,2006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高中肄业,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01月17日作出(2022)湘0281刑初5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2年07月21日起至2025年07月20日止。2023年03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8月31日累计3个表扬余96.4分。未成年犯减余刑。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谅解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王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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