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49号
罪犯谢某豪,男,200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中沙镇。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湘0381刑初4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刑期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202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某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行为;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8月共获2个表扬,并余400分。该犯为未成年犯、涉幼犯罪。该犯2024年1月因1科考试不及格扣教育改造分2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某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谢某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