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46号
罪犯薛某蜂,男,2006年6月12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花垣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湘3124刑初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某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伍仟元。在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湘31刑终第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2023年2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薛某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8月共获3个表扬,并余158.4分。民赔伍仟元已缴纳。该犯为未成年犯、涉幼犯罪。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某蜂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薛某蜂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