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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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29 20:53:03 打印 字号: |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47号


罪犯朱某健,男,200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湘1322刑初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10月2日至2027年4月1日。2022年7月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某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行为;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8月共获3个表扬,并余388.2分。该犯为未成年犯、涉幼犯罪。该犯2022年11月因违反作息时间规定扣1分;该犯被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评为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朱某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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