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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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29 20:54:11 打印 字号: |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有)字第48号


罪犯周某斌,男,200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湘1128刑初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周某斌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湘11刑终7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2022年2月2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某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行为,2022年8月有打人行为,情节轻微扣5分;2022年9月与他人争执推拉,情节轻微,扣5分;能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8月共获3个表扬,并余135分。罚金壹仟元已缴纳。该犯为未成年犯。该犯2022年8月因有打人行为扣监管改造分5分;该犯2022年9月因有争执推搡情节,扣监管改造分5分;该犯2023年2月因6科考试不及格扣教育改造分12分;该犯2023年7月因1科考试不及格扣教育改造分2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周某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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