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57号
罪犯陈利军,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湘1002刑初5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利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已履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利军的非法所得十一万五千六百八十元二角五分人民币。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湘10刑终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利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该犯系生产性岗位,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分24分;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2023年11月、2024年2月、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分86分;2024年3月,该犯被评为监狱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得专项加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陈利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月均消费329元,卡内余额54.65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利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陈利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