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95号
罪犯邓杰,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湘0104刑初9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刘思意、邓杰、刘文亮、邹康继续共同退赔被害人熊岳舟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已退赔)。刑期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2020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月至5月、9月、1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7月、10月、12月、2024年1月至8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80分。经查,该犯在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鉴于该犯主动交代违规事实,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8月表扬8次,并余28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或者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邓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