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符四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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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3 11:31:2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90号

 

  罪犯符四萌,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2023)湘011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符四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止,2023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符四萌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奖劳动改造分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1次,并余27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经鉴定,该犯患有慢性胰腺炎、胰腺假性囊肿?;糖尿病;脾大等多种疾病,系岳阳监狱认定的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符四萌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符四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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