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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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3 11:38:3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24号

 

  罪犯高超,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2)湘0104刑初9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期间已缴纳);追缴被告人高超的违法所得480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202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超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0月、2024年4月至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4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2次,并余1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超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高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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