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74号
罪犯李艳辉,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2月18日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13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艳辉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缴纳1000元)。被告人李艳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湘01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18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艳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8月、9月、11月、12月、2023年2月、5月至7月、11月至2024年1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4年2月、3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12分。截止2024年08月共折表扬5次,并余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6900元,月均消费311.21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前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艳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艳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