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78号
罪犯洪家斌,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2)湘0181刑初16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洪家斌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已缴纳40000元);追缴被告人洪家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本次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2023年5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洪家斌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故意将钱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逃避消费记录查询,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9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该犯在2023年11月、12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6分;在2024年5月系3类2级非生产岗位罪犯,2024年6月系3类1级非生产岗位罪犯,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18分。截止2024年08月共折表扬2次,并余4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1次严重违规,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家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洪家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