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81号
罪犯刘志勇,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6)湘1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执行期间原缴纳12000元,本次缴纳18000元)。因被告人刘志勇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湘刑终1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8日止,2018年4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7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3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志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4月14日该犯在生活区超越活动范围进入晾衣房,扣考核分30分;2023年6月8日该犯在车间超越活动范围,扣监管改造分4分;该犯在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期间,故意将钱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逃避消费记录查询,扣监管改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2月至4月、6月至8月、2023年5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6月、7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3月、5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310分。截止2024年08月共折表扬10次,并余3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多次违规,均属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多次违规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勇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志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