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82号
罪犯江淮,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8月4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8月27日被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湘0104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完)。刑期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2021年4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53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4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江淮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4年1月15日该犯在车间劳动时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行动,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2月、2024年4月至6月、8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5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6月、7月、10月、11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23分。截止2024年08月共折表扬3次,并余4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前科,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淮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江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