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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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3 17:01:2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87号

 

    罪犯刘棉,男,199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湘0602刑初5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害人罗成淦被诈骗的四万一千八百八十八元、王宇航被诈骗的一万零八百八十八元继续追缴,并返还二被害人;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九千三百二十七元,上缴国库。(本次履行财产性判项共25627元)。被告人刘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1)湘06刑终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2022年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6月、8月、11月至2023年1月、3月、5月至9月、12月、2024年2月至4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50分。截止2024年08月共折表扬5次,并余3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7000元,月均消费320.95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少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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