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雅静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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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3 17:01:2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43号

 

  罪犯肖雅静,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湘1003刑初4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雅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肖雅静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湘10刑终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止,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雅静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9月、11月至12月,2023年1月、7月至8月、10月至11月,2024年1月至2月、4月、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92分。该犯在2024年有1次扣监管改造分3分以上的违规现象:如该犯在2022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该犯在2022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或者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雅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肖雅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少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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