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兵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3 17:11: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33号

 

  罪犯邓兵,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2023)湘0104刑初6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兵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23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2023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兵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4年2月至3月、7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3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1次,并余27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邓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少少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