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叙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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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3 17:11: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36号

 

  罪犯周叙春,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住湖南省慈利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1991年6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大庸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9月18日刑满释放。1999年6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7月28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2)湘0821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叙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2022年3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叙春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4月、7月至8月均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37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扣分或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现已年满66周岁,系老年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叙春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周叙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少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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