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39号
罪犯宁熊唯,男,200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湘0102刑初10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宁熊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2023年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宁熊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4年有一次被扣监管改造分3分以上的违规现象:如在2024年2月23日,巡查组民警在生活区巡查时发现该犯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行动,被扣监管改造分4分。该犯在2023年4月、5月均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177.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扣分或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熊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宁熊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