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基裕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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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3 17:11: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48号

 

  罪犯李基裕,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2023)湘0111刑初10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基裕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2023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基裕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4年6月、8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考核分2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1次,并余3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基裕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基裕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少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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