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52号
罪犯吴茂瑜,男,199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湘0626刑初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茂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吴茂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湘06刑终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2020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32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4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茂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3月至12月、2024年11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6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5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吴茂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主犯,累犯,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茂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吴茂瑜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