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59号
罪犯郭介躁,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湘0104刑初834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郭介躁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郭介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120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2021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介躁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三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2年8月,罪犯钟义向与郭介躁因生产质量问题发生争吵打架,互相推搡,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2年1月、2022年12月,罪犯郭介躁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未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均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3月至7月、2022年11、2023年3月、2024年3月至6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7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2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郭介躁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自入监以来收到汇款22次,共计6000元,月均消费259.68元,本次履行财产性判项12000元。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介躁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郭介躁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