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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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09:22:3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94号

 

  罪犯杨浩,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2022)湘0121刑初7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杨浩非法所得2646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除已缴纳的二万元外,其余6466元继续追缴(已追缴)。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2)湘01刑终1108号刑事终审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202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浩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10月至12月、2024年2月至8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62分。截止2024年8月表扬2次,并余25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浩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杨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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