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10号
罪犯施马成,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湘07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马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本次已缴纳1500元)。被告人施马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湘07终刑118号刑事终审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2017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施马成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0年2月8日上午该犯没有按照警官要求佩戴口罩被监区长巡查时当场抓到,该犯不听从警察指挥,对抗管教,影响警察正常执法、管理活动,扣教育改造考核分30分;2023年11月该犯创作的书法作品《育恩图》在监狱组织的2023年度“感怀亲恩,助力新生”征文比赛中荣获书法类一等奖,加教育和文化改造分5分。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较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9月、2024年3月、4月、6月、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04分;2022年11月、12月、2023年1月至8月、10月,该犯系生产辅助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88分;2019年11月20日,该犯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造成500至1000元经济损失,在分监区生产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扣劳动改造考核35分;2019年12月3日,该犯在车间劳动时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在分监区生产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扣劳动改造考核5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15次,并余4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309.79元,截止2024年9月9日账户余额182.01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马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施马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