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易廉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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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09:33:0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21号

 

  罪犯易廉杰,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湘0624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廉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易廉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湘06刑终409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易廉杰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时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1月11日止,2019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3年7月27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47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易廉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认罪悔罪,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5月至7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 2023年2月、3月、8月至12月和2024年4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 2024年1月、2月、5月至7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共获奖励分13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4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廉杰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易廉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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