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汪周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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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09:33:0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27号

 

  罪犯汪周洋,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19)湘0121刑初7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周洋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湘01刑终1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202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47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2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周洋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2月、4月至8月、11月和2024年4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2023年12月、2024年5月至7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共获奖励分104分。2023年3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3级,完成劳动任务定额70%以下,扣奖励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4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2次劳动改造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周洋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汪周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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