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29号
罪犯尹英美,男,199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1)湘0481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英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本次已缴纳)。从冻结的郑州肉类商品交易所银行账户扣划提取涉案赃款(643.648131万元),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文俊超、李党、程志新、李建生、尹英美、徐志龙、谢辉翔、李洛轩、贾平予以追缴(包括被告人文俊超、李党、程志新、李建生、尹英美、徐志龙应退出在违法所得人民币232.411万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5日关于罪犯尹英美在本院(2021)湘048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性判项中的说明:罪犯尹英美等人在本案的赃款已经追缴。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9日结案通知书(2024)湘0481执恢20号,被执行人尹英美违法所得1.5万元已全部缴纳至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账户,现被执行人尹英美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告人尹英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3日作出(2022)湘04刑终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2023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英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6月至11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 2024年1月、2月、5月、7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2024年5月、8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共获奖励分107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2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入监以来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英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尹英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