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义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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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09:43: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31号

 

  罪犯王义红,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8年5月21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日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1)湘1321刑初6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义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次已缴纳)。继续追缴被告人王义红违法所得1000元(本次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0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义红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7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 2024年2月、8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2024年4月至7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共获奖励分94分。2023年9月7日,该犯因本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损失不满1000元,扣奖励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8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义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王义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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