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意国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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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09:43: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39号

 

  罪犯王意国,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王意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已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38克予以没收。刑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15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1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刑更87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02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7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3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意国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被视频督查到2023年4月19日晚21时许在监舍用针线缝补衣服并使用指甲钳,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8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5月、7月、9月至12月、2024年1月、2月、5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39分;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意国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王意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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