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42号
罪犯李勇华,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湘0621刑初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勇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202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49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4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勇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3年2月至8月、2024年1月至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57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51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勇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