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47号
罪犯许洪良,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2006年7月20日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湘06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许洪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次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邹皓、许洪良、贺照旺、李聪、李勇、李再新、黎明辉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本次已退赔)。刑期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2023年5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洪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3年10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4月、6月、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6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2次,并余4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有1次前科,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洪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许洪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