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伏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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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09:53:2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54号

 

  罪犯邹伏,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4月20日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因犯赌博罪,2010年11月16日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撤销醴陵市人民法院(2009)醴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邹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湘0281刑初3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已缴纳)。被告人邹伏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2)湘02刑终4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7年8月29日止,2023年3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伏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4年2月-8月,圆满完成岗位任务,共奖考核分5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1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主犯,且有前科,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邹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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