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91号
罪犯黄可,男,200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9年8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湘0681刑初3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逃避消费记录查询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外,再无任何扣分现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2月、7月因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3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次严重违反监规行为,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有犯罪前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黄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