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宗笑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09:53:2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67号

 

  罪犯李宗笑,男,199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至2015年9月16日止。系累犯。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0603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宗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宗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湘06刑终58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3刑初9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宗笑的定罪部分。二、上诉人李宗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2019年6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80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2023年7月27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39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宗笑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3月至7月、9月至11月、2024年1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每月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5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系累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宗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宗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旺旺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