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70号
罪犯黄连鑫,男,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2023)湘1024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连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黄连鑫的非法所得2088元上缴国库(已履行)。 刑期自2022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2023年4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连鑫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9月至11月、2024年2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1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连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黄连鑫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