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99号
罪犯任武,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2023)湘060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23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2023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任武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8月表扬1次,并余25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武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任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