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端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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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10:19:1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69号

 

  罪犯陈端阳,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1)湘刑初第5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端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5800元(已缴纳)。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2022年6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端阳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8月表扬2次,并余59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有吸毒史。经鉴定,该犯患有“三度房室传导阻滞、起搏器植入术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冠心病、肺气肿”等疾病,系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端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陈端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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