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95号
罪犯覃某,男,2005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2023)湘0802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履行完毕);对被告人熊某燕、唐某、覃某在2022年9月23日至10月1日期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追缴(已履行完毕)。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2023)湘08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0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2023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覃某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1-2月、6-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1次,并余5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某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覃某卷宗材料共1卷1册